女子1460萬元“撈夫”巨資之謎揭曉荒誕“撈人騙局”為何一再上演?
連日來,一則“女子欲從紀委‘撈夫’被騙千萬元”的消息引發(fā)社會關注。在詐騙案情之外,這名女子丈夫的身份與其巨額“撈人費”來源成為更大疑問。
記者日前從安徽省紀委了解到,其夫名叫張和平,系安徽一房地產(chǎn)商,之前因涉及貪腐案件被“協(xié)助調(diào)查”,目前已被查處。
近年來,從犯罪富商到落馬高官,不斷有“撈人被騙”荒誕劇上演,也曝光了形形色色的“掮客”、“裝家”。專家認為,正是執(zhí)法腐敗與制度漏洞,才刺激受騙者“前仆后繼”、行騙者“層出不窮”。
其夫曾行賄10萬元致國家損失2162萬元
近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一起案件引起社會關注。一名姓王的女子,其夫張某于2011年底被安徽省紀委帶走“協(xié)助調(diào)查”,為“撈夫”,她托朋友認識了自稱“跟安徽很多領導很熟”、“能擺平紀委”的北京男子任鵬宇,并按任要求付給其1460萬元“撈人經(jīng)費”,但丈夫卻未能如期“出來”。后經(jīng)法院審理,任鵬宇以詐騙罪被判刑。
頗具戲劇性的案情之外,一些疑點成為公眾關注焦點:能夠花費1460萬元巨款“撈人”的是什么家庭?巨款來源于何處?張某是什么身份,因何“進去”?背后是否隱藏著更大的腐敗行為?
據(jù)安徽省紀委辦案人員介紹,王姓女子的丈夫名叫張和平,是安徽一房地產(chǎn)商人,上世紀90年代后期從阜陽來到合肥,在合肥高新區(qū)買了兩塊地搞開發(fā)。
2012年前后,張和平因涉及合肥高新區(qū)城管局原副局長馮夏等人的貪腐案,被紀檢部門帶走調(diào)查。也正是在此期間,張和平的妻子王某在外發(fā)生了“撈夫被騙”的事。
2013年初,馮夏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張和平的一些涉案事實也隨之浮現(xiàn)。原來,張和平之前在合肥高新區(qū)購買的兩塊地,用途為綜合用地,為變更成住宅用地,張和平于2001年找到當時在合肥高新區(qū)管委會土地管理中心工作的馮夏,馮違規(guī)為其變更后,收受了張和平的10萬元“感謝費”。
二人的權錢交易,使張和平少繳了土地出讓金,卻給國家造成2162萬余元的巨額損失。
安徽省紀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協(xié)助調(diào)查”期間,張和平行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偷漏稅費等違法行為被查實。此后,張和平被司法機關判緩刑,追繳違法所得、稅金并罰款,合計逾億元。
受騙者迷信“權錢”無所不能 “裝家”大多“收了錢不辦事”
“撈人被騙”的事件,近年來并不鮮見。如:據(jù)去年9月審理的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涉嫌行賄罪、非法經(jīng)營罪一案披露,在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的授意下,為給被調(diào)查的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開脫、減輕罪責,丁書苗及女兒侯軍霞“找人活動”,被騙走4400萬元。
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在得知中紀委專案組進駐安徽,對自己進行調(diào)查后,立即打電話籌錢托人“活動”,結果被一伙自稱能“擺平中紀委”的騙子騙走200萬元。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這種級別的官員被騙,表面上是“病急亂投醫(yī)”,但根本原因是其內(nèi)心深處相信權力與金錢可以超越法紀,只要花錢就能逃脫處罰。而形形色色的行騙者、“權力掮客”,正是利用這種心理,把自己包裝成“上面有人的人”“接近權力的人”,或冒充領導秘書、高干子弟,或自封“高人”“大師”,其中一些精于“造勢”“布局”的人,被民間戲稱為“裝家”。
不過,“裝家”大多“收了錢不辦事”。如北京市西城區(qū)檢察院的一份調(diào)研顯示,2008年至2013年該院辦理的十幾起“撈人”詐騙案,一半以上的詐騙分子未辦理任何請托事項,其余的也僅是側面打聽案情。像收取了王懷忠120萬元“活動訂金”的侯萬青等人,并沒有進京活動,而是將錢私分。丁書苗耗資4400萬元的“撈人效果”,也讓劉志軍“很不滿意”。
相比之下,近期“女子撈夫被騙”事件中的行騙者任鵬宇堪稱“敬業(yè)”。安徽省紀委辦案人員回憶,任曾幾次與其聯(lián)系,試圖影響辦案,有一次甚至尾隨工作人員闖入紀委辦公區(qū),被發(fā)現(xiàn)并勸離。
不管是否“真撈人”,一旦事情敗露,“裝家”“掮客”們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行騙王懷忠的侯萬青等人后被判處無期徒刑,任鵬宇也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加強權力的透明和監(jiān)督才能擋住“撈人”黑手
專家分析,長期以來在司法領域出現(xiàn)的一些腐敗現(xiàn)象和“撈人成功案例”,放大并刺激了“撈人交易”的發(fā)生。如四川劉漢犯罪集團,其多名組織成員曾非法持槍、犯下命案,卻能依靠“保護傘”重金“擺平”、花錢“撈人”,橫行10多年且財富暴增。而在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案中,共有24人被立案調(diào)查,其中包括司法行政、監(jiān)獄系統(tǒng)11人,看守所系統(tǒng)3人,法院系統(tǒng)1人。
據(jù)一位司法界資深人士介紹,之所以能“撈人成功”,是司法處置環(huán)節(jié)中的多處漏洞被利用,典型的表現(xiàn)是執(zhí)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腐敗行為。如在打架斗毆這類刑事案件的處理中,辦案人員在傷情認定、是否立案等方面存在一定空間。
在查處職務犯罪的過程中,量刑的幅度標準還有待進一步規(guī)范和細化。如貪污10萬元以上就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同時自首、立功、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認定的標準也很寬泛。導致一些律師成為行賄當事人委托的“掮客”,向法官行賄,在審判量刑方面謀求非法利益。
而在監(jiān)獄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監(jiān)獄對服刑人員的減刑和假釋也有“建議權”,一些監(jiān)獄干警即利用在認定“悔改”或“立功表現(xiàn)”方面“做手腳”,使行賄服刑人員早日“被撈出獄”。
竹立家分析,類似“撈人”案例,是一種“公共權力私有化”的表現(xiàn),也表明權力運行的透明、對權力的監(jiān)督和約束不夠。在當前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通過“依法治權”改善權力生態(tài)至關重要。(“新華視點”記者徐海濤、張紫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