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7日電 據新華社對外部微博“中國獨家報道”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7日對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原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素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月29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部長王素毅因涉嫌受賄罪,在北京一中院受審。王素毅也是十八大后被查的省部級官員中,第一個走向法庭接受審判的官員。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擔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巴彥淖爾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常委、統(tǒng)戰(zhàn)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鄂爾多斯市蒙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李石貴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yè)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王志宏先后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73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王素毅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王素毅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部分群眾和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
7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王素毅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素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理查明,王素毅收受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07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