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0日,李強越想越不是滋味,遂向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西城派出所報案。同日,公安機關(guān)將張軍和舒怡抓獲,并在舒怡租住的房屋內(nèi)搜出不銹鋼菜刀1把、棕色筆記本電腦1臺、黑色伸縮警棍1根、手銬1副;同時收繳微型車1輛、人民幣140985元。
2011年1月27日,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舒二人涉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向昭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4月6日,昭陽區(qū)人民法院以張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zhí)行12年零6個月。以舒怡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決定執(zhí)行11年零6個月。
■故事背后
舒怡等人之所以能屢屢得手,在于打中了被騙者的“七寸”——公職人員的身份。這一案件也反映出當(dāng)前個別公職人員道德滑坡的問題,加強公職人員倫理道德教育已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