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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債不成殺人分尸 兩兇手分獲死刑死緩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1-12-06   作者:小芋

      在共同犯罪中,劉某龍?zhí)崞鸱敢?,準備作案工具,是殺人、分尸、拋尸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孫某明積極參與預(yù)謀,一同準備作案工具,殺人過程中與劉某龍相互配合,并參與分尸、拋尸,綜合作案,孫某明亦是主犯,但作用和地位稍次于劉某龍。劉某龍歸案后雖然能揭發(fā)同案犯,但不足以對他從輕處罰。

      漳州中院一審判決劉某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孫某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兩被告人還應(yīng)賠償受害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1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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