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中國政府網(wǎng)獲悉,國務(wù)院近期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條例稱,將于11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按銷售額的5%-10%征收資源稅,同時還調(diào)整了焦煤和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biāo)準(zhǔn)。分析人士認(rèn)為,油氣資源稅從價征收及提高部分資源的稅額標(biāo)準(zhǔn)有利于促進(jìn)資源有效利用、遏制過度開發(fā)、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但同時,也會提高相關(guān)企業(yè)的成本。
焦煤稀土資源稅再提高
根據(jù)新的資源稅條例,除對原油、天然氣按價征收外,還將對焦煤按8-20元/噸征收資源稅(其它煤炭則仍為0.3-5元/噸),對稀土礦按每噸0.4-60元征收,其它有色金屬礦原礦仍為0.4-30元/噸。而按照1993年公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原油按照每噸8-30元征收資源稅,天然氣的資源稅為2-15元/千立方米,煤炭為0.3-5元/噸。
此前,國務(wù)院已分別批準(zhǔn)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資源的稅額標(biāo)準(zhǔn)。在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中,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相應(yīng)提高了這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biāo)準(zhǔn),對其他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biāo)準(zhǔn)則未作調(diào)整。
對此,國務(wù)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wù)總局負(fù)責(zé)人昨日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提高焦煤、稀土礦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biāo)準(zhǔn)是為遏制焦煤和稀土的過度開發(fā)。
成本上升或由消費(fèi)者埋單
三部委表示,資源稅屬于地方稅,按照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jì)征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對增強(qiáng)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huán)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氣資源稅提高后,按靜態(tài)計(jì)算,油氣開發(fā)企業(yè)的利潤會相應(yīng)減少,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于油氣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中央企業(yè)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fā)企業(yè)大多是中央企業(yè),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diào)整。
不過,分析人士認(rèn)為,相關(guān)企業(yè)在成本上升后很可能會尋求向消費(fèi)者轉(zhuǎn)嫁。廈門大學(xué)中國能源經(jīng)濟(jì)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qiáng)表示,從價征收對油氣上游企業(yè)(如中國石油(601857)等)有立竿見影的負(fù)面成本影響,油氣上游企業(yè)一定希望能盡快轉(zhuǎn)嫁給消費(fèi)者。“轉(zhuǎn)嫁速度和幅度取決于是買方還賣強(qiáng)勢,當(dāng)然,對于政府定價的(如汽油和民用天然氣)除非政府配合,是比較難轉(zhuǎn)嫁的。不過,最終還是由消費(fèi)者埋單。”
昨日,中國石油跌1.11%,天然氣業(yè)務(wù)占營收近20%的廣匯股份(600256)跌停。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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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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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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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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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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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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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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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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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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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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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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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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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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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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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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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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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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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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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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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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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0.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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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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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0.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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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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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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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1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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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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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噸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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