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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懷珠受賄獲刑12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0-07-24
    銅之家訊:  7月23日上午,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因收受黃光裕兄弟等人賄賂200余萬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其妻李善娟也因受賄一并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7個月。

      7月23日上午,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因收受黃光裕兄弟等人賄賂200余萬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其妻李善娟也因受賄一并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7個月。

      2009年7月8日,相懷珠夫婦均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現(xiàn)年46歲的相懷珠,曾任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妻子李善娟曾任公安部審計局工作人員。根據(jù)檢方指控,相懷珠被控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0余萬元,其中包括為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已被判刑)提供幫助,收受了百余萬元賄賂以及在山東省公安廳任職時被查出收受他人賄賂。其妻李善娟被控伙同相懷珠收受他人錢款折合人民幣17萬余元。案發(fā)后,所獲贓款、贓物均已收繳。

      2006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利用擔任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查處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有關案件過程中,為兩公司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兩公司主管人員和黃光裕單獨或指使他人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100余萬元。同時,相懷珠在負責辦理北京新恒基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涉嫌貸款詐騙案過程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黃俊欽給予的港幣20萬元,折合人民幣17萬余元。2005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利用擔任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案件及下級公安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為周某提供幫助,后收受周某給予的奔馳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43萬余元;為徐某等3人提供幫助,收受美元1萬元及人民幣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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