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與受理
國土資源部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后,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土資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后,應出具加蓋采礦登記專用章的書面通知書。
決定不受理的,要說明理由。
二、審查與決定
國土資源部在受理申請后的規(guī)定期限(采礦登記項目四十日,需要專家評審及下一級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協(xié)助審查的時間除外)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的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決定通知書或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